刑事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16-01-24 17: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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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人)贺先生,男,汉族。任乌鲁木齐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50XXXXXXXX ,邮编:XXXXXX 因A公司合同诈骗罪,贺先生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新疆乌鲁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乌中刑初字第28号和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新刑二终字第44号不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第2项,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375条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请求事项: 1. 依法再审本院刑事裁定书(2005)新刑二终字第44号案件,依法改判我无罪。 2. 撤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乌中刑初字第28号全部罪名条款。 3.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新刑二终字第44号全部罪名条款。 4. 判决李某,赵某挪用公款3090000元犯罪,贪污5331000元犯罪,诈骗消费贷款1300000元犯罪。 5. 判决B公司合同诈骗罪诈骗房款3267000元,判决C公司合同诈骗贷款4390000元。 6. 判决工行银行赔偿贺先生技术发明《治疗疾病器》知识产权价值损失和工资,酒店损失。赔偿A公司经营损失(参见民事起诉书)。 事实与理由: 一.B公司,孙某,卢某的刑事责任。 主要证据: 1. 新证据 《大额现金审批表》。 2. 新证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 3. 新证据《首付款财务收据》。 4. B公司《收房款财务收据》. 5. 《 房产证转让确认书》。 6. 其他证据 (一) 假抵押法院查封的B公司房产证. B公司在2000年和乌鲁木齐市D公司签订合同建设两栋四层楼,B公司获得一栋楼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乌鲁木齐市D公司获得一栋楼房所有权。建房资金12000000元由B公司支付。因此,B公司拖欠建设材料款被人民法院判决拍卖房产还债。 2003年10月人民法院查封B公司的四层楼,全部房门被法院盖公章的封条查封,房产不能转让。2003年11月,卢某为了不让人民法院拍卖房产和C公司经理赵某伪造假债权文件,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证抵押给假债权人隐藏法院要拍卖房产。 1. 诈骗A公司借款3000000元. 2003年11月17日B公司和乌鲁木齐市E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委托出售房产协议。卢某为了不让法院拍卖房产,派张某找A公司给B公司借款3000000元付法院判决的案款。张某拿着空白房产转让合同到A公司给空白合同盖公章,再去到法院写借款合同。骗走空白借款支票和盖公章空白合同。因为,债权人同意法院就停止执行撤销查封房产。假如A公司同意合同内容后,才能给支票账户存入借款3000000元。A公司告诉卢某不许使用支票。而张某私自把空白合同改写成购房合同,卢某给合同盖公章把支票改为付房款3000000元存入B公司账户透支。 2003年11月24日卢某向我解释,告诉我房产证让赵某已经抵押在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给假债权人抵押登记不让法院拍卖房产。卢某可以让假债权人撤销抵押登记,由赵某签订转让房产合同,赵某也要买住房。 2. 卢某诈骗我的银行存折500000元. 2003年12月3日B公司卢某带我看房,选好转让的门面房和地下车库441,94平方米,把房产钥匙给我入住装修改造。卢某给我图纸让我保证不能损坏房产结构,扣押我的农业银行存折500000元。我付装修费125000元把车库带地下室(660平方米)改成生产厂房,组装我的技术发明产品《治疗疾病器》。这笔存折款就是生产资金。 2003年12月21日卢某收到赵某和李某购买7套住房款,给B公司账户存入支票700000元和800000元。卢某让我把支票全部换成现金。银行规定基本账户才能取现金,卢某让刘某给我B公司财务章把支票倒换现金。然后,我付给现金700000元和200000元,160000元共计1060000元。而卢某非法盗取我的存折款500000元取贪污,损失利息227500元(按12年自2003年12月至2015年8月,利率百分之三点二五利息计算)。 按B公司让赵某给房产评估报告的价格,每平方米1650元,我的房产面积441.94平方米合计729201元(参见证据房产证抵押合同)。我的存款500000元和我的车款590000元,已经超过房产价值(参见证据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乌中法执字第84--4号,第84--8号扣押我的两辆车). 卢某在200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承认:“第一次是在2003年12月22号E公司的张某给我公司7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12月24号E公司的张某又给我公司50万元的以贺先生开户的存折”。 B公司孙某和卢某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非法抵押法院查封的房产,用假合同骗取支票和资金涉嫌故意犯罪。 3. B公司用假公章签订协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诈骗房款。 (1) 签订协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 2003年12日9日B公司和C公司经理赵某签订协议申请工商银行批准《资金划付承诺函》为C公司设立“地下钱庄”筹备资金,投资购买B公司7套住房。B公司和C公司盖公章的协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第二条规定,由赵某办理B公司转让房产登记。转让合同包括贺先生2套,王某,贺某,范某,杜某共6套房产证。 每个人的《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都写明首付房款金额。由赵某伪造6份假《首付房款财务收据》和《首付房款现金缴款凭据》欺骗工商银行。而实际赵某和卢某在2003年12月4日已经过户B公司13本房产证,在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中心转让确认登记(参见证据房产局房产转让确认书)。 (2) 经公安机关鉴定书(2004)乌公文检字第23号的鉴定意见证明,送检材料《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是贺先生和杜某与B公司C公司签订协议。B公司盖地公章是私刻公章。但是,我没有参加签字,也不知道这份假协议。杜某,王某,贺某,范某的《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也是伪造的。这个协议是贷款审批必须的文件。 同时,鉴定书第25号证明13分房产转让合同上B公司的公章也是私刻公章。证明B公司故意用私刻公章假转让房产骗取资金。 (二)孙某卢某诈骗赵某李某房款1917000元。 1. 赵某在200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明“2003年11月 底”;“我就以一个买房人身份打电话给B公司卢某副经理,卢某说他们委托E房地产公司出售他们的房产,目前房产确实出售给乌鲁木齐A公司一个叫贺先生的人,但房款一分钱还未收到。卢某说让我找E公司的人了解,随后我打电话给E房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刘某问此事,刘某说贺先生可以出售B公司的房产,他们已将300万元的房款打到E房产公司的账上,并说贺先生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他们公司提供是真实的”。 2. 卢某在200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明:“因为她(赵某)在办理这个业务前曾和我公司有过一次业务往来,她了解我公司的一些情况”。“贺先生在2003年12月5日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合伙人要看一下我公司的证件,要求我将我公司的证件复印件提供给他,我没有直接将复印件给他而是给了E公司”。“我没有多想按A公司的要求给他们提供了我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张某在200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询问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怎样签订的?张某说“我拿了一份房地产公司的空白转让合同(制式的)到A公司,A公司的贺先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且给了我们一张金额填写好的转账支票”。 公安机关问A公司的300万元转账支票何时支付给B公司的? 张某说:“是2003年11月17日当天连同合同一起交给我们的,我们拿上合同及支票到B公司要求B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公安机关问B公司位于新兴街12号的房产证及土地证是何时交给A公司贺先生的?张某说:“当时房产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 4. 李某赵某在2003年12月19日用《大额现金审批表》给B公司付房款。内容记载:一次700000元,一次800000元的《大额现金审批表》共计1500000元,提款人是B公司,资金用途付房款。赵某和李某签名,工商银行盖公章。但是,这枚公章就是李某审批贷款的公章。郑某用私章签发C公司的支票转入B公司银行账户。 5. B公司2003年12月24日《财务收据》3张证明,赵某的房款是我把支票换成现金交给张某1060000元。此外,B公司账户没有倒换现金的房款372000元,还收到银行卡486000元。 二.原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用假证据判决我刑罚。 第二组证据 1. 新证据伪造协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 2. 新证据首付房款《银行缴款凭据》 。 3. 新证据《首付房款财务收据》。 4. 新证据《大额现金审批表》843700万元。 5. 新证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乌水刑初字第647号和法庭审理笔录(申请法院调取)。 6.《借据》;《借款合同》伪造的《公证书》。 7. 伪造《担保回购协议》;《报案材料》。 8 其他证据:《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7本。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 上述新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工商银行《报案材料》指控C公司,赵某和B公司的犯罪证据和事实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依法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没有依法排除假证据。违法审判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作出刑事裁定书(2004)乌水刑初字第647号,裁定我没有诈骗贷款的案件。故意隐瞒非法证据缺席审判A公司,判决我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万元。 现在刑罚执行完毕,而我发现大量的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原审判决,二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把无罪的人判处刑罚,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 (一)《报案材料》证明C公司,赵某和B公司故意犯罪。 1. 根据工商银行2004年2月3日的报案材料《关于我行对贺先生诈骗银行贷款的几点意见补充情况反映》证明:“C公司在于贺先生办理B公司售房过户中提供虚假公司证明及按揭材料,协同出具伪证以及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能否对其资产及账户进行冻结,查封”;“B公司在我行西虹路分理处开立了结算账户并且预留了财务印鉴卡,而且,我行所发放的156万元贷款,在贷款发放后转入了该公司账户该印章是否伪造”。 2. 根据工商银行在2004年2月17日给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证明:“2003年11月底,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我行信贷员提交了申请办理售房人为法人的二手房及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六笔;C公司办理完过户及抵押手续后,将借款人贷款资料,借款合同,借据,及抵押的他项权证送达我行信贷员处;购房首付款银行进账单由中介公司垫付3笔号码分别3647#3648#3649#金额分别为 141200元,762000元,285998元,其余为3648#凭证的假造复印金额均为762000元”. (二). 赵某李某用《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贪污犯罪事实: 1. 用《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挪用银行资金3090000元犯罪。 《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由B公司盖公章(简称乙方),C公司盖公章(简称丙方),伪造(甲方)贺先生,王某,范某,贺某,杜某的名字挪用银行资金309万元设立“地下钱庄”购房贪污。 2003年12月9日赵某签字的协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约定:“第二条甲,乙,丙共同就以下第1—2项内容申请银行出具资金划付承诺函:(1) 银行将甲方实际交付的房款(不含个人贷款)以下简称(首付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存入专户;(2)个人住房贷款划付。银行据此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将贷款直接划付至乙方(B公司)账户账号;第三条手续代办委托: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以及以下1—4项事项:(1)承诺函申请手续。(2)向甲方收取首付款。(3)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划付。(4)不将承诺函转让给任何人。 以上 假协议委托事项印证案件事实:(1)赵某,李某C公司,B公司主观方面具有共同故意骗取银行《资金划付承诺函》的犯罪动机。(2) 由C公司办理B公司房屋过户共计13本房产证。(3) 伪造 贺先生,王某,范某,贺某,杜某交付《首付房款票据》和《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 (4) 个人住房贷款必须转入B公司账户,实际没有执行。(5)赵某李某用贺先生名字挪用贷款935000元,用王某,贺某,范某的名字挪用贷款1965000元,期限10年;用杜某的名字挪用贷款190000元,期限10年。 共计309万元。 2. 用《大额现金审批表》贪污843700万元犯罪。赵某,李某和C公司2003年12月9日在《大额现金审批表》上分别签名和盖公章。提款人:B公司。资金用途:付房款,金额843700元。2003年2月24日赵某用现金支票取款843700元贪污。 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承认:“李某提出要我帮她完成5000万元的任务,但是当时我公司账上只有十几万元钱,于是我自己筹款84万元”;“2003年12月24日我将账上84万元取出”(参见证据公安机关询问赵某笔录2004年3月5日)。 李某赵某贪污犯罪在客观方面就是C公司和B公司签订假协议《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诈骗工商银行按揭贷款309万元的结果。没有B公司盖公章同意转让房产,李某赵某办不出贷款。 B公司和李某赵某无论是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是故意实施犯罪。 以下证据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李某,赵某用做假帐和假贷款资料贪污犯罪: 《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日期2003年12月9日, 《借据 》----------------------------------------日期2003年12月9日 《借款合同》-------------------------------------日期2003年12月9日 《 保证函》--------------------------------------日期 2003年12月9日 《 担保及回购协议》------ -------------------日期 2003年12月9日 《同意抵押》-----------------------------------日期 2003年12月9日 《抵押物清单》---------------------------------日期2003年12月16日 《首付款银行现金交款凭据据》---------------日期2003年2月15日 《公证书》--------------------- ------------------日期2003年2月16日 《个人住房贷款转账凭证》----------------- ---日期2003年2月16日 《C公司贷款进账单》------------------------日期2003年2月16日 《首付款财务收据》-----------------------------日期2003年2月13日 《房地产抵押登记表》--------------------------日期 2003年12月9日 《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13份-----------------日期 2003年12月9日 《房产交易税票》13份-------------------------日期2004年2月5日 《房地产转让确认书》-------------------------日期2003年2月4日(房产证号00441744,评估价值549351元,面积332.94*1650元)。 以上16项贷款文件证明:按正常贷款手续《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签订完才能签订房产证让合同。而B公司和赵某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办理完过户B公司13本房产证,骗取《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抵押给工商银行。又伪造《首付款财务收据》。 李某,赵某用假《借据》,《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和《公证书》贪污总额5331700元。即在案发时退款1523000元;取现金843700元,付房款1500000元,取现金684000元,转账281000元,付房款支票300000元,2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原审判决审理案件没有质证新证据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隐瞒非法证据和工商银行《报案材料》指控赵某,C公司,B公司犯罪 的证据。没有检察院起诉书缺席审判A公司假刑事案件。(参见证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郭建平在工商银行的报告批示“请立案庭给予立案为苛”)。 (三) 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违反诉讼程序,隐瞒非法证据。 1. 在2004年11月6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我贷款诈骗罪,法庭质证《资金划付承诺函申请书》时,我当庭陈述重新鉴定,我没有签订“协议”。我的签名是伪造的,要求法庭进行鉴定证明赵某和B公司诬告陷害我诈骗贷款。 2. 贷款文件《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回购协议》,《抵押物清单》和《首付房款财务收据》,《首付房款银行缴款凭证》充分证明C公司的账户30020002016296转入贷款935000元,不是A公司诈骗银行贷款,不是我诈骗银行贷款。而是李某赵某利用C公司假贷款280000元和655000元贪污犯罪(参见证据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凭证)。 李某和赵某用同样的贪污手段把王某借款655000元,范某借款655000元,贺某的借款655000元,杜某借款190000元贪污,合计金额3090000元。 3. 李某,赵某,C公司伪造《首付款银行交款进账凭据》金额3475198元。有6份交款凭据伪造贺先生交款762000元和285998元,王某交款762000元,范某交款762000元,贺某交款762000元,杜某交款141200元。 李某明知在2003年12月16日现金交款凭证是复印件作假账仍然证明C公司账号3002016719200016116资金3475198元是真实的。故意挪用银行资金3090000元转入C公司的账户。 4. 《担保及回购协议》在借款人姓名处伪造贺先生的名字(参见“担保及回购协议“第一项)。李某,赵某用同样方法伪造王某,范某,贺某,杜某的名字,用《保及回购协议》贪污银行资金。 2003年11月27日我给信贷员郑某审查购房人贷款程序时在空白合同写上我的名字,包括空白《借据》和空白房产转让合同及文件。同时签字的人有王某,范某,王亚娟等11人。但是,郑某答复这些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所有签名都作废了。只有我可以办理2套房的按揭贷款。而工商银行没有通知我签定合同。 5. 假《借据》第一行:借款人贺先生,不是我自己的签名。工商银行依据这6份假《借据》给C公司账户转入资金3090000元。 原审判决,二审裁定 没有质证假公证书(2003)新乌证内字第14190号;公证书(2004)新乌证内字第1714号用不合法证据给A公司定罪,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三.赵某,李某诈骗消费贷款130万元犯罪 第三组证据: 1. 新证据《房产交易税票据》。 2. C公司假《首付房款收据》。 3. 赵某和B公司伪造《委托书》。 4. 伪造王亚X,王小X,李X等7人的《房产转让合同》。 5 消费贷款130万元银行资金转账凭据。 6 《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13份。 7. 伪造的13份房产转让合同。 8 公安机关询问赵某,李某,卢某,张某,郑新X的笔录 证明以下案件事实: (一)赵某李某用假贷款 完成银行5000万元贷款任务。 1. 公安机关询问赵某的笔录2003年3月5日证明:“李某提出要我帮她完成5000万元的任务,但是当时我公司账上只有十几万元钱,于是我自己筹款84万元”;“2003年12月24日,我将账上84万元取出”(参见证据公安机关询问赵某笔录2004年3月5日)。 2. 赵某,李某为挪用公款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凭据》提高贷款需求金额,让李某放贷款完产贷款任务5000万元。为此,赵某伪造王某,范某,贺某,杜某等人的名字的《首付房现金交款凭据》做保证金挪用公款3090000元。 3. 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中心《房产转让确认书》证明,李某,赵某和B公司在 2003年12月4日过户13本房产证抵押骗取《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其主观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资金3090000元转入“地下钱庄”。客观方面采用诈骗手段以我的名字和王某,范某,贺某,杜某等人签名的空白合同,伪造房产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骗取公证书作为挪用公款的合法手续。 (二)用《大额现金审批表》现金1500000元给B公司付房款。 1. 赵某,李某和C公司在2003年12月16日给《大额现金审批表》上分别签名和盖公章。收款人:B公司。资金用途:付房款。金额700000元和800000元。工商银行的盖公章就是李某管理的印章。(参见证据<大额现金审批表>)。 2. 信贷员郑某按李某的签名,用C公司“地下钱庄”支票盖上郑某的私章。赵某把支票700000元,800000元转入B公司银行账户 。我扣回交付的首付款850000元。李某,赵某又用支票300000元,200000元转入B公司账户。 我给C公司写收条2000000元是B公司要求把支票换现金,工商银行规定基本账户能取现金,而B公司的账户 不是基本账户。 3. 赵某李某抵押王小虎等7人的房产证,换取《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诈骗消费贷款1300000元转入7个人的银行资金卡。赵某伪造王小X等人的签名取现金684000元,再将剩余资金交保证金130000元和支付486000元给B公司房款。 李某,赵某为掩盖贪污罪行用假《借款合同》,假《担保回购协议》,假《借据》骗取公证机关作公证书。 4. C公司支票存根“退B公司公司房产首付款843700元”证明 我给赵某交首付款现金850000元。 2003年12月22日,赵某用支票800000元给我退钱,因为我没有见到贷款不同意。赵某又给我200000元支票,把退首付款的支票拿走取款。我保存证据支票存根“退B公司 公司房产首付款843700元”。之后,我把850000元钱从付房款资金扣回来,郑某又扣回309000元。从A公司银行账户扣款309000元。 (参见证据公安机关询问郑某的笔录“A公司付首付房款 309000元”)。 因此,赵某在2003年12月27日从C公司网上银行付房款281000元,又用贺文贤,王亚娟,陈涛的消费贷款3张银行卡付房款486000元。所以,赵某实际付房款1917000元。 我在2003年12月30日付给刘某现金160000元。2004年1月8日付给刘某现金200000元有收条和录音。我损失资金125000元装修转让给我的房产;工商银行扣我的银行卡资金65000元合计1919000元。因此,我不欠赵某的钱。(参见证据公安机关扣押录音笔录音和收条以及B公司房产图纸,工商银行白新宇邮寄的2010年7月27日<债权催收通知书>)。 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以上证据没有进行法庭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376条 :(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42 条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二审裁定改判我无罪。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申诉人:贺先生 2016 年1月24日提交律师网。 申诉人:乌鲁木齐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附件:证据目录和证据。附带民事起诉书。

案件详情
地区:乌鲁木齐 > 沙依巴克区
委托人:贺先生
涉及金额:2000000
联系方式:认证律师律所才能查看
律师参与(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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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户不能参与案件,律师律所需认证后才可以参与案件,详情请咨询官方客服电话:4000938687或者官方QQ:266527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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