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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昭雪何须遮羞——念斌案难成冤案平反标本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28 | 浏览:21779次 | 来源: 网络

2014822日,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被福建省高院判定无罪,一场耗时8年的诡异案件,最终在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坚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声援下,最终被证明是冤案。

这起案件,是国人法治意识增强的明显例证,从被告人及其家属,再到屡次变更的辩护律师,从法学家到社会大众,自该案被公布于众后,这些原本并不相熟的社会个体,在此案的漫长申诉中,始终坚持相信法律,有礼有节地一步步争取到了最后的无罪判决。

这起案件,又是冤案平反的新典型,区别于以往真凶出现、死者复活等不得不平反的冤案,本案至今无真凶出现,虽然被害人家属压力犹在,但是最终因为证据不足和证据矛盾,蒙冤多年的被告人终获无罪判决。

这起案件,更是见证中国冤案平反难度之大的典型,最高院和福建高院在之前的四次发回重审,阻碍不了四次死刑判决的不期而至,辩护律师早就发现的问题,虽然最终为终审法院采纳,但是之前却一直为司法部门置若罔闻,更导致一名蒙冤者白白浪费8年青春。

万幸的是,在鬼门关前不断徘徊的念斌,终究保住了自己的性命,没有让正义到来时已经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如此,我们也是应当为这起冤案的平反感到开心的。

正是在这个层面,国内众多媒体和法律界人士执笔高呼:该案必将成为中国冤案平反史上的标本。

但笔者却没有这么乐观,本案的示范意义,至多如为本案奔与呼八年的张燕生律师所言,仅是“希望”能具有标本意义,至于结果最终如何,尚有待考验。

这主要是因为,福建高院官方在回应本案时的措辞,让笔者在欢愉背后感到一丝丝刺骨的凉气:该院二审宣告无罪的理由是因认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这样看似专业性十足的判决理由,却试图掩盖被告人供述与证据不符合原因,更掩盖了同样的理由其实辩护人早在八年前就提出。

事实上,这一判决理由直接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念斌的自我认罪供述,与客观证据不能完整互相印证。更露骨一点,就是说念斌自己的有罪供述干扰了案件的审理,对当初有罪判决的形成造成了直接影响。

呜呼哀哉!冤案平反何其幸哉!推脱责任又是何其无耻?!

且不论在当年的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单单说念斌及其家人8年来雷打不动的申诉决心,也绝不能再重点渲染念斌的有罪供述,其不认罪的态度在多次庭审中都得到了鲜明的和充分的表达。

当然,福建高院的这种举措,着实也没有超出笔者的预料。试想,浙江叔侄冤案的平反,后续就追责问责问题带来了多大的麻烦。所以,同样作为司法机关的福建高院,根本不会像普通百姓一样认为本案的平反是一件昭示法治胜利的事件;他们当中甚至会有很大一部分人会认为,念斌案的平反,是当地司法机关的一次集体失守,是一种失败。这一点从之前该案开庭时,辩护律师受到多位不明身份人士攻击就可以看出,当地阻碍本案平反的决心和意图是多么的强烈和坚定。

然而,冤案就是冤案,他不因是否平反就失去其性质。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发达,很多案件的实情进入了公众视野,包括法律界专业人士在内的社会大众,利用自己独立的视角和技术能力,基本可以评断案件的性质。如此,即便有一些案件司法机关并不愿意平反,并且也确实设置了诸多的限制阻碍其平反,但是在整个社会评价语境中,其已经被作为冤案对待,比如河北的聂树斌案件。

而司法机关之所以如此狙击案件平反,或者平反后找借口与理由归咎于被告人自己的原因,主要的还是不想自己承担冤案制造者的责任。

笔者认为,一个冤案的平反,其最终能否形成示范效应,并在法治历史上具有标本意义,主要的判断依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机制性的平反,不能是个别化特征过于显著的平反。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再发达的司法制度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因此,从哲学上讲,我们不应当追求杜绝冤案。但是一个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自身纠偏的能力,特别是平反冤案的制度反应却是衡量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念斌案的平反,让笔者看到的是制度性平反的失败,福建高院和最高院数次发回,都被当地法院成功狙击,重复出现死刑判决。这是中国司法地方化特征的一种体现,虽有上级法院制度性监督,但是法院也早已成了当地政权的一部分,为了迎合上级法院监督而“出卖”自己的公安、检察等兄弟单位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最后,好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特别是案件的辩护人张燕生律师,多次哭脸示人,全国性地求救,聚集起多种社会力量,形成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后,当地法院才最终不得已宣告无罪。

第二、成本不能过高,否则将成为负面的典型,阻碍冤案平反。

其实“标本”一词在汉语上具有严格意义,具体是指在某一类事物中可以作为代表的事物。因此,某一特定案件要具有标本意义,就应当具有较为便宜的复制成本。如此,像念斌案这样花费当事人及其家属,乃至辩护律师和社会大众数年心血的精力洗冤,多少人的幸福就此扼杀,这样的平反成本之高,实在让人也不愿意本案成为代表,否则以后还有多少人愿意去申诉,或者敢于申诉?即便有人愿意,也有勇气,如果老天不作美,被告人死在了半路上,那正义姗姗来迟还有何意义?

第三、要有体系性的追责,找到案件生成原因,便于预防。当下的司法体系之所以没有机制性的平反能力,平反成本过高,都是因为体系性追责不顺畅。像浙江叔侄案这样驴头不对马嘴的冤案平反后,所谓的全面追责也只是象征性地以内部问责不了了之。那念斌案这样纯技术性的平反策略,又怎么可能启动全面追责?但是一个冤案平反后不彻底追责,那么公众就很难从冤案平反中感受司法的尊严和态度,更不能因为冤案平反增强发展意识,相反只能更清楚滴地看清楚司法为部分人玩弄和把持的实质。同时,没有彻底的问责,就不可能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查清冤案形成的原因,最终也不太可能为以后冤案的形成提供预防性的有效借鉴。

冤案平反从来都不是司法制度的目标,不能仅仅因为冤案平反了,司法机关就可以标榜自己法治意识强了,进而只邀功、不问责;公众更不能就此庆幸正义来了,从而忘记或者忽视对冤案形成原因的刨根问底。在司法这样严肃的社会活动领域,任何的纵容和敷衍,都将是对受冤者所付出的牺牲的一种不尊重,更是对后来者的不负责任。

(文/ 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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